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491232358E,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岚湖路**。
法定代表人:颜红忠,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京铭,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周辉山,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周辉山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辉山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向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调查,2019年3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3.67945万元,截至2019年3月14日未执行13.67945万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广兴
审判员 冯云志
审判员 万安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