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15民初1206号
申请人:张龙,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执业证号:15203201111869516,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骏(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21912110162,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素朴镇营山村船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GQUET22。
法定代表人:张德福,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张德福,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张德忠,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张龙诉被告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德福、张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德福、张德忠银行卡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94,668.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德福、张德忠银行存款1,394,66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