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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5民初1206号

张龙、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龙;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德福;张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15民初1206号

申请人:张龙,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执业证号:15203201111869516,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宝骏(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21912110162,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素朴镇营山村船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6GQUET22。

法定代表人:张德福,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张德福,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

被

申请人:张德忠,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

原告张龙诉被告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德福、张德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德福、张德忠银行卡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94,668.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归园谷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张德福、张德忠银行存款1,394,66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龙珊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