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5民初108号
原告:陈计元,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张付民,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陈计元与张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计元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计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陈计元负担。
审判员 苏庆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