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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5民初108号

陈计元与张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计元;张付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35民初108号

原告:陈计元,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被告:张付民,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陈计元与张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计元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计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陈计元负担。

审判员  苏庆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