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刑初77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宝玉,曾用名路刚,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8]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宝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被告人路宝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路宝玉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L***G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济南市市委党校以东处,与由东向西刘某驾驶的鲁A8***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车人马某1、宁某、刘某1、刘某2、张某、马某2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宝玉弃车逃逸。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宁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路宝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3月2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济南市中心医院找到正在治疗的被告人路宝玉,并依法抽取了其静脉血。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宝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路宝玉提出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的原因系因其中午喝了酒怕警察查出酒驾,就没有报警,其就上述辩解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6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路宝玉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AL***G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济南市市委党校以东处,与由东向西刘某驾驶的鲁A8***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刘某及乘车人马某1、宁某、刘某1、刘某2、张某、马某2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路宝玉弃车逃逸。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宁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路宝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3月23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济南市中心医院找到正在治疗的被告人路宝玉,并依法抽取了其静脉血。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刘某、马某1、刘某2、刘某1、宁某、马某2分别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判令被告人路宝玉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39861.29元,赔偿马某1医疗费645元,赔偿刘某2医疗费600元,赔偿刘某1医疗费600元;于2017年11月22日判令赔偿被害人宁某经济损失964237.95元,赔偿马某2经济损失7734.46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2日8时20分左右,其驾驶鲁A8***2号小型普通客车拉着其对象马某1、岳父马某2、岳母宁某、孩子刘某2、刘某1以及工人张某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济南市市委党校东边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开着远光灯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到其车辆道上了,两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时其受伤,其看到对方车辆上下来两个人跑到了路边的绿化带内,其就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其的右手手腕骨折,双腿股骨骨折,左脚脚面骨折,右侧胸部断了四根肋骨。刘某2、刘某1是其孩子,他们只是皮外伤。 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2日晚上8点30分,其乘坐刘某驾驶的鲁A8***2号小客车准备去吃饭,车辆走到济南市党校附近处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白色的小客车跑到其这边的车道上来了,然后两车就撞上了,其当时意识比较清醒,其看见刘某趴在方向盘上,刘某的岳父满脸是血,白色小客车内下来两个人跑向路边的绿化带内,其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来到后将车上的伤者拉走,由于刘某卡住了腿了出不来,其还拨打了119,事故发生后其双脚的脚腕受伤,鼻子和腿部擦伤,现已都治疗好了。 3.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2日21时许,其乘坐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8***2的小型客车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其坐副驾驶的位置,行驶到旅游路市委党校附近时,对面过来一辆轿车,开着远光灯,其看到对方车辆越过道路的中心线跑到其车道上了,其刚想对刘某说,还没来得及说,对方车辆就一下撞到了其车上,事故发生后,其就受伤了,其听到坐在后排座的张某大声地喊其和刘某,其没法说话,听到张某在后面出来以后打电话报警,其被卡在车里没法下车,后来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其就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 4.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22日晚上8点30分,其乘坐刘某驾驶的鲁A8***2号小型客车准备去吃饭,车辆走到济南市党校附近处时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白色的小客车跑到其车这边的道上来了,然后两车就撞上了,其当时意识比较清醒,其看见白色小客车内下来两个人向路边的绿化带内跑去,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来到后将车上的伤者拉走,由于刘某卡住腿了出不来,其又打了119。事故发生后,其左侧面部和牙齿受伤了。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其和路宝玉在路宝玉的店里喝酒,喝到大约三点半左右,路宝玉喝了大约三瓶啤酒,喝完酒后其看见路宝玉就喝得有醉意了,其和芦某叫着路宝玉一块去唱歌,一直玩到晚上六点钟左右,期间其没有喝酒,路宝玉和芦某喝的啤酒。当晚九点多钟路宝玉给其打电话,告诉其在旅游路市委党校附近发生事故了,让其去山东省立医院东院,其到医院后经过检查,省立医院让转院,其就联系了济南市中心医院,然后就将路宝玉送到济南中心医院治疗,在中心医院检查后确定需要手术,其就忙着给路宝玉办住院手续,办完手续后大约十二点左右,其就离开医院了。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李某1给其打电话,说路宝玉发生交通事故了,其就去了省立医院,后来张某1和胖子也去了,后又乘坐胖子的车到了中心医院,其通知了路宝玉的弟弟路某,其给路宝玉安排好住院,路宝玉进了手术室后其就离开了。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去彩石送人,行至旅游路市委党校门口东侧处发现一辆面包车和一辆SUV发生事故。其报警时,当时两辆车横在马路中间,面包车变形了,人还没有下来。其回来时,面包车上司机满脸是血,在车上坐着,伤者都没有下来。 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2日晚上,其驾驶鲁AX***5号五菱面包车沿着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市委党校东边几十米处,发现有起交通事故,其中一辆车是白色越野车,其认识该车,是坞西村路刚的(路宝玉),当时双方车辆碰撞的比较厉害,其看到后就停下车,其看到路刚(路宝玉)趴到方向盘上,车里有很多烟,其喊路宝玉,也没有反应,其打开车的左后门,将驾驶员的座位放倒,从后面将路刚从车里弄了出来,其架着路刚将他扶到路北侧的绿化带上歇着,然后其就去救另外一辆车上的人,面包车的司机和中座的两个人受伤较重,从车上下不来了,其和对方副驾驶的那个男的说让他打119来救人,其看到其他的也没啥事了,就过去看路刚,等其过去的时候,路刚就清醒了,路刚告诉其,他的手机和钱包都在车上,让其给他找找,当时车上烟特别大,其也没有找到,路刚说他的腿不敢动了,叫其把他送到医院。后其开车将路刚送到了省立医院东院,其带着路刚离开的时候,120和119都没有来,期间路刚把其手机要过去了,用其手机给他的弟弟、妻子及朋友打电话,号码记得非常清楚,其手机上没有存他家人和朋友的号码。其到医院里帮着路刚挂号,拍完片,在约半小时之后,路刚的家属到了,其接着就离开了。其把路宝玉从车上架到路边路北侧花坛中以及在赶赴医院的路上,路宝玉神志非常清醒,思路非常清晰。 9.证人芦某1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当天中午,其和几个朋友在路宝玉的店里吃的饭,路宝玉大约喝了两三瓶啤酒,喝到三点多钟结束的。喝完酒后其和张某1、路宝玉一起去KTV唱歌,唱歌期间,其和路宝玉喝的啤酒,玩到晚上六点多钟,张某1司机将路宝玉送回他的饭店里,其听说发生事故两天后去医院看的路宝玉,路宝玉说是喝了酒开车撞车了,非常后悔。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高某是一个村的,案发当天晚上大约9点多,高某给其说他女儿发烧给其打电话,高某就开车早回家了。其和路宝玉认识,但是不熟悉。 11.济南市公安局110接报警情信息记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的情况。 12.被告人路宝玉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路宝玉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7日,其驾驶的鲁AL77**小型越野客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交通工具作用能够造成宁某的损失;宁某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高血压病起次要作用);宁某的损失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四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14.济南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证明,路宝玉受伤后住院治疗的相关情况。 15.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路宝玉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含量。 16.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1、鲁A8***2小型普通客车制动装置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其制动装置技术性能。该车转向装置除方向盘损坏外,其余转向装置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其转向装置技术性能。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除前部灯具组损坏外,其余灯具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其灯光信号装置技术性能。2、鲁AL***G小型越野客车制动装置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其制动装置技术性能。该车转向装置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其转向装置技术性能。该车灯光信号装置除前部灯具组损坏,其余灯具齐全,因本次事故导致该车损坏无法检验其灯光信号装置技术性能。3、鲁A8***2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鲁AL***G小型越野客车前部接触碰撞。4、鲁A8***2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3km/h;鲁AL***G小型越野客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5km/h。5、本次事故的碰撞地点在事故现场路面上的位置位于事故现场东西向道路中心双黄实线北侧车道内。 1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路宝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路宝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马某1无责任,宁某无责任、刘某1无责任,刘某2无责任,张某无责任,马某2无责任。 18.民事判决书二份证明,原告人刘某、马某1、刘某2、刘某1、宁某、马某2分别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判令被告路宝玉赔偿刘某经济损失539861.29元,赔偿马某1医疗费645元,赔偿刘某2医疗费600元,赔偿刘某1医疗费600元;于2017年11月22日判令赔偿宁某经济损失964237.95元,赔偿马某2经济损失7734.46元。 19.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案发时路宝玉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20.查获经过证明,2016年3月23日17时,办案民警在济南市中心医院找到正在治疗的鲁AL***G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路宝玉。 21.鲁AL***G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轨迹及鲁AX***5号车辆行驶轨迹查询证明,鲁AL***G号小型越野客车于2016年3月22日7时53分至22时35分的行驶情况及2016年3月22日9时19分至21时04分之前,该车没有行驶轨迹,到21时04分,高某的车辆在旅游路与港西路行驶,途径旅游路港九路路口、经十路奥体东路口、省立医院。 22.被告人路宝玉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22日中午其在饭店里喝了两瓶啤酒,后与张某1和芦某去唱歌,在KTV又喝了一点啤酒,其从KTV出来的时候下午五六点钟,7点多的时候,其朋友韩强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接他。晚上9点左右,其驾驶鲁AL***G号小客车沿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旅游路济南市市委党校附近处,当时道路有个弯,其脑子有点昏,手脚和大脑配合不当,车辆没有随着道路的弯转向继续沿直线行驶冲到对方的车道上,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客车迎头相撞,再后来高某将其在车辆里救出来,其就在路边坐着,其还看见高某去救另外一辆车的人,高某看见其腿流血就说送其去医院,其从车里被救出来高某送其去医院的过程中就清醒过来了,因为中午喝了点酒,害怕警察来了因为喝酒的问题受到追究,所以就没有报警,也没有人其他人报警,其在路上给张某1、李某、李某1打过电话,当时其和高某去了山东省立医院,在省立医院住院的时候,用的是路刚这个名字。事后法院判其赔偿刘某等人160多万,因为没有钱就没有给对方。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宝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宝玉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宝玉在被路人高某救出后以及去医院的路上,意识清醒,思路清晰,因其害怕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其饮酒的事实而弃车离开现场亦未拨打报警电话,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原告人宁某等人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处后被告人尚未履行赔偿义务。综合考虑被告人路宝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宝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飞
人民陪审员 程心祥
人民陪审员 路玉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时礼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