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683民初1260号
原告:徐国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峰(原告妻子),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镡经林,莱州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江涛,村委主任。 原告徐国成与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峰、镡经林,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国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道路硬化工程款10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春天,原告承揽被告村内大街、胡同道路硬化工程,2015年6月完工。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2017年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5500元,被告要求出具增值税普通税务发票后给付剩余款项,2017年12月21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仍未付款。 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徐国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国成工程款10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此款原告徐国成已交纳,限被告莱州市朱桥镇黄家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1070元直接给付原告徐国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