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137号
申请人: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中德亚运村北区沿街房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B11W7G。
法定代表人:李华山,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李永,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恒生未来城生活区。
被
申请人:崔俊青,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恒生未来城生活区。 申请人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永、崔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崔俊青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崔俊青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刘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