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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1执保137号

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6-1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永;崔俊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1执保137号

申请人: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中德亚运村北区沿街房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FB11W7G。

法定代表人:李华山,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李永,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恒生未来城生活区。

被

申请人:崔俊青,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恒生未来城生活区。 申请人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永、崔俊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曜灵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崔俊青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崔俊青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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