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26民初219号
原告:陈晓(又名陈炳霖),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籍贯河南省汝州市小屯镇大陈村4组,现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姚朋蕊,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籍贯汝阳县城关镇凤山路科技楼西单元3楼1号,现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强,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晓与被告姚朋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晓、被告姚朋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投资本金60000元,其中50000元从2018年11月18日起按24%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0元从2018年11月30日起按24%支付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8日有朋友介绍到某酒店参加免费晚餐会,期间被告到桌前讲解如何投资发财翻身,并称她开发了一个ACK的平台,投10000元,每天返利200元,投的多赚的多,投入越多回本越快,且48小时候可随时提现。原告起初不信,但被告就单独给原告大谈投资能翻身,机会不会再有,身边还有人现场证明如何翻身由“负翁”成为“富翁”,并按以上又进行了承诺。原告看到被告态度很诚恳,当天通过中国银行转账45000元,然后又微信转账5000元,2018年11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说48小时后可提现直接打到原告账户上,但一直无法提现。被告一直让再过几天,一直拖着,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特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以挽回损失。
被告姚朋蕊辩称,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归还的是投资本金及利息,原告通过转账给被告的钱,既非借给被告,也非合伙做生意,而是投资款。被告收到原告的钱后,既没有截留,也没有挪作他用,而是按照原告的要求将钱汇到ACK,该平台在原告实名认证后给其开立了实名账户。况且原告在短期内也获得相当高的收益,原告于2018年11月24日获利10000元,2018年11月30日获利3000元。短短11日内,原告获利13000元。被告既不是投资平台ACK的所有人,也不是投资平台ACK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从未向任何人说过投资平台是自己开发的,更没有向别人作出高额回报的承诺。原告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的道理。被告也是投资平台的投资者,只是比原告的投资行为早一些,但这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本金及利息的理由。该投资平台仍未关闭,原告在该投资平台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仍在不断发生变化,原告在2019年1月7日还亲自在该平台发起提现申请。被告作为一个投资者,也在焦急等待该投资平台解决问题,如原告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应起诉ACK而不是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证据规则,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姚朋蕊于2018年9月经人介绍开始进入“ACK”平台投资。2018年11月18日晚,原告陈晓经人介绍到洛阳某酒店参加推介“ACK”平台的宴会,原告与被告沟通洽谈后,原告当天转账给被告招商银行银行卡(尾号为3107)450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5000元,共计50000元。201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将收到原告的50000元连同其他一些会员的交款转账给“ACK”平台工作人员的建设银行账户(户名冯秋娟,尾号为5705),该平台为原告已注册的三个账号(cbl001、cbl002、cbl123)进行了激活。另查明:1、涉案的“ACK”平台成立运行未经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该平台内包含积分、金币、银币、数字货币(计息货币、可交易货币)、K币等项目,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操作规则。“投资人”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ACK”软件后在手机上操作,投入资金后账户方可激活,账户内相关项目的数额每日变动,推荐新会员可根据级别获得相应积分。2、根据原告的报单会员名册显示,原告名下发展有宋淑强、郭洋洋、谌天燕、王文毅。宋淑强投入了65000元、郭洋洋投入了100000元,二人于2018年11月21日均通过POS机刷给了“亚星奔驰4S店”。宋淑强、郭洋洋二人分别以姚朋蕊为被告,要求姚朋蕊返还其投资款及利息。谌天燕投入了1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注册账户(sty111),由原告通过微信将10000元转账给被告。因原告多次用手机向“ACK”平台申请提现,但申请提现一直处于待处理状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本人投资款50000元及经手的谌天燕的投资款10000元共60000元及利息。3、2018年11月24日,被告购买了陈晓、宋淑强、郭洋洋在该平台的积分,通过微信转账将10000元转给了陈晓,陈晓与宋淑强、郭洋洋三人平分了该10000元。2018年11月29日,被告姚朋蕊通过微信向陈晓、宋淑强、郭洋洋各转账了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4张、转账记录1张,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3张、微信聊天截图1张、“ACK”平台页面截图3张在卷资政。
本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ACK平台上的金币、银币、数字货币、K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虚拟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在“ACK”平台这种不合法物进行投资和交易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相应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本案原告给付被告款项前已知情涉案的“ACK”平台的经营模式,应当预料到相应的风险。原告一方面称涉案款项给付了被告,另一方面又称本人已注册的账户进行了激活,本人发起提现申请而无法成功,这也说明了被告已经将原告给付的款项交付给“ACK”平台。原告称“ACK”平台是被告的,但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是该平台的所有人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非不当得利,同时亦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乐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兵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