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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458号

李慎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01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慎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784执458号 杨建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慎鹏与你(2018)鲁0784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你已履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0784民初33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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