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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民初128号

伯克信与任剑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伯克信;任剑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3民初128号

原告:伯克信,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任剑宇,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伯克信诉被告任剑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施云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施云辉

审判员  郑玉爱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