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3民初128号
原告:伯克信,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任剑宇,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伯克信诉被告任剑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施云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施云辉
审判员 郑玉爱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