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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8601民初267号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与窦军涛、王海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窦军涛;王海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267号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辉,系车辆驾驶员。

被告:窦军涛,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王海娜,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军涛、王海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2019年3月13日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已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凯锋

书记员虞高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