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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民初1348号

徐兴雨与孙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兴雨;孙佑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1348号

原告:徐兴雨,男,1981年8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巢湖市。

被告:孙佑水,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徐兴雨诉被告孙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兴雨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兴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兴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后收取180元,由原告徐兴雨承担。

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