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1348号
原告:徐兴雨,男,1981年8月26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巢湖市。
被告:孙佑水,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案在审理原告徐兴雨诉被告孙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兴雨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兴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兴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后收取180元,由原告徐兴雨承担。
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