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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778号

张振明、侯有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振明;侯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明,又名张金生,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执行人侯有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振明与被执行人侯有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3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有成于2019年3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350元。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文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志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