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694号原告刘彦彬,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告王福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刘彦彬与王福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刘彦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彦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