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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刑终445号

袁翠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袁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刑终445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袁翠,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犯抢劫罪,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辩护人马贵龙,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翠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桂0108刑初3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翠未提出上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辉、代检察员林铁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袁翠及辩护人马贵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8刑初3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欧阳杰

审判员  何 莉

审判员  王肖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