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0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4日,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7月7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折价款15000元,剩余折价款5000元,双方当事人同意用于抵顶婚生女刘嘉乐学费。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302民初245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广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坤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