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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1255号

李雪艳与李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雪艳;李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255号

原告:李雪艳,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李龙飞,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838。

负责人:姚勇,职务:经理。

原告李雪艳与被告李龙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李雪艳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李雪艳的真实意思表示,李雪艳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李雪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雪艳承担。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晓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