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02民初1205号
原告:刘宗玉,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刘宝林,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玉与被告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宗玉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浮
书记员吴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