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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02民初1205号

刘宗玉与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宗玉;刘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02民初1205号

原告:刘宗玉,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刘宝林,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玉与被告刘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宗玉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小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程浮

书记员吴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