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22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尚某1,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原告:尚某2,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洪民,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3,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阳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1、尚某2与被告尚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尚成德名下工资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1、尚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尚成德名下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波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