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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35号

郑思宇与唐杰、赵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思宇;唐杰;赵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35号

原告:郑思宇,男,200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法定代理人:郑加友,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琴,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杰,男,200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理人:唐宗全,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赵文强,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郑思宇与被告唐杰、赵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