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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8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孙伟功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霞;孙伟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8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北原村人。被执行人孙伟功,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常好堡村人。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孙伟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晓霞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晋0882执2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东明

审判员  杨春荣

审判员  侯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