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9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宜鹏,男,1989年7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沭县。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7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宜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宜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武宜鹏通过百姓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被盗抢五菱之光车一辆,后于2016年12月20日13时许,武宜鹏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临沭县南外环鑫易通修理厂门口时被大兴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宜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刘某证言,有车辆照片、物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宜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被盗抢的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宜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武宜鹏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宜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吴淑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一迪
书 记 员 张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