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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5刑初87号

汤占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汤占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25刑初8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占岗,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2016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6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占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占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汤占岗酒后驾驶冀R×××**号轿车沿大城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足舒园足疗店东侧时,被大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汤占岗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汤占岗作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驾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占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对被告人汤占岗的第一次讯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汤占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此事实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102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受本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汤占岗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汤占岗被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居住村街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占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汤占岗曾因犯罪被本院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其作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占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继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簌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