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执2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注册号340691600078031(1-1)。 经营者:石立方,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煤电技师学院离岗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宫杰,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执行人:计国秀,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与宫杰、计国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宫杰、计国秀给付淮北市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货款46万元及利息3.82万元。因宫杰、计国秀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淮北市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宫杰、计国秀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淮北市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皖0603执25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宫杰所有的长城牌皖D×××××汽车一辆(该车未能找到)。本院已依法将宫杰、计国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淮北市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要求其提供宫杰、计国秀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4982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宫杰、计国秀有可供执行财产,淮北市相山区圆方物资供应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邦海
审判员 王 森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涛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