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义务的人并处或单处如下处罚:
一、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将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且社会影响恶劣的,将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四、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绝履行裁判文书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五、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特此告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豫0411行初6号
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四矿口(平西汽车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豪,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海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科科长,住平顶山市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平顶山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长征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延阁
审 判 员 甄松淼
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梦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邮编:4670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