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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行初14号

蒋会斌诉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原告蒋会斌诉被告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宁04行初14号 原告蒋会斌诉被告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一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本院认为,涉案拆迁行为是被告彭阳县自然资源局、被告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