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334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梅,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日月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楼****二十一iv>
法定代表人:洪小龙。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日月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松林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