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2执2360号
申请执行人:孙涛,女,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金正红,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金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138250元,执行依据为(2018)苏0922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金正红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苏0922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成权
审 判 员 孙海滨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