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刑终64号原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勤,男,57岁,出生于1961年4月22日。辩护人姜爱军,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秀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勤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豫03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蒋勤自1997年12月至2007年8月任洛阳市园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8月至2009年3月任该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09年3月至2017年6月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该局全面工作。期间,蒋勤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洛阳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某、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西华村委东塘41号的王某2、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大西村三组宁某、洛阳毅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4、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洛阳华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400.6万元(以下币种相同)、金丝楠木笔筒两个、巴西花梨木茶台一个、动物形状的白色玉质手把件一个,并为其公司绿化资质晋升、中标绿化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洛阳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某141.5万元的事实1.2008年4月,被告人蒋勤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在洛阳市园林局自己的办公室内,一次性收受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某所送的现金15万元,为该公司园林绿化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提供帮助。当年10月,在蒋勤的帮助下,卉丰公司顺利取得园林二级绿化资质。2.2009年11月,卉丰公司中标洛阳新区5、6号公共服务站工程。2010年4月,晋某为感谢被告人蒋勤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希望蒋勤在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在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3.2011年10月,卉丰公司中标开元大道二广高速东三角地块绿化工程。2013年春节前,晋某为了在拨付工程款上得到被告人蒋勤的帮助,到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20万元。4.2013年初,被告人蒋勤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指定卉丰公司先后承揽了隋唐遗址植物园接待中心和洛浦公园南堤服务中心两个工程项目,2013年4月,晋某为感谢蒋勤在承揽上述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5.2015年初,卉丰公司中标洛阳市园林局新区歌剧院街心公园的景观绿化工程。2016年春节前,晋某为能够顺利结算工程款,到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20万元。6.2007年至2015年的春节、牡丹花会、“十一”期间,晋某为了在承揽园林工程及顺利结算工程款方面得到被告人蒋勤的帮助,到蒋勤办公室每次送给蒋勤2至3万元不等的现金,共27次、累计55万元;2016年牡丹花会和“十一”期间,晋某到蒋勤办公室,两次共送给蒋勤3万元现金。7.被告人蒋勤2006年底装修王城家园住房、2014年上半年装修龙门石窟家属院房子期间,蒋勤之妻王某1打电话让晋某找人帮忙干活。晋某为了搞好和蒋勤的关系及在承揽园林工程、拨付工程款方面能得到蒋勤帮助,到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分别送给蒋勤现金3万元、2万元。8.2015年,被告人蒋勤之子蒋琰结婚,晋某为了感谢蒋勤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的帮助及以后在承揽工程方面能给予照顾,到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现金3万元;2016年,蒋勤孙女满月时,晋某在英才路中讯饭店二楼包间门口,送给蒋勤妻子王某1装有现金0.5万元的红包,王某1回家后将收钱之事告知蒋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蒋勤的供述;证人晋某的证言和书写的情况说明;卉丰公司营业执照;洛阳市园林局出具的《关于洛阳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情况的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洛阳市园林局支付卉丰公司工程款的书证;洛阳市园林局向卉丰公司支付开元大道二广高速东三角地块绿化工程款的书证;洛浦公园南堤公共服务中心工程协议书及结算凭证;洛阳市园林局向卉丰公司支付工程款记录;洛阳市园林局拨付工程款的记录;证人王某1(蒋勤之妻)的证言等。
二、收受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85万元的事实。1.2005年,被告人蒋勤利用担任洛阳市园林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让张某承包了洛阳新区体育场的室外游泳池和公厕建设工程,后张某为感谢蒋勤在自己承揽该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在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2.2008年元旦前,被告人蒋勤刚接任洛阳市园林局局长不久,张某为了和蒋勤搞好关系及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蒋勤的帮助,在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3.2009年底,张某因借用洛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处的二级绿化资质承包伊滨区过路管工程之事,找被告人蒋勤帮忙,蒋勤利用自己担任洛阳市园林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向下属的洛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处打招呼。后张某为感谢蒋勤在借用资质承揽伊滨区过路管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到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蒋勤利用自己担任洛阳市园林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一次性收受张某所送的现金30万元,为凯歌公司的绿化资质由三级升为二级提供帮助。5.2011年下半年,张某为了让被告人蒋勤在承揽园林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借蒋勤之子买车之际,到王城家园4号楼1401蒋勤家门口,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6.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2008年至2016年每年中秋节前,张某为了与被告人蒋勤搞好关系,并让蒋勤在承揽园林工程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12次共计送给蒋勤现金6万元;2008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张某为了上述目的,9次共计送给蒋勤现金9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蒋勤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书写的情况说明;《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相关付款凭证;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洛阳市园林局向省住建厅推荐河南凯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报二级园林绿化资质的请示文件等。
三、收受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西华村委东塘41号的王某2(已判刑)现金71万元的事实。1.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西华村委东塘**的王某2因与洛阳市园林局下属的二级机构有苗木供应业务,王某2为了让被告人蒋勤在洛阳市园林局下属二级机构给自己结算苗木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洛阳市行署路老地委家属院附近送给蒋勤现金5万元。2.2011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王某2为了让被告人蒋勤在洛阳市园林局下属二级机构给自己结算苗木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洛阳市牡丹大酒店楼下,送给蒋勤现金20万元。3.2012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王某2为了让被告人蒋勤在洛阳市园林局下属二级机构给自己结算苗木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洛阳市牡丹大酒店楼下,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4.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勤坐火车回江苏常州老家看望自己大姑,去之前跟王某2联系让王某2接站,后王某2陪蒋勤一起到周桥镇的一家养老院看望蒋勤大姑。为了让蒋勤在洛阳市园林局下属二级机构给自己结算苗木款方面提供帮助,王某2送给蒋勤现金3万元。5.2013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2为了让被告人蒋勤在洛阳园林局下属二级机构给自己结算苗木款方面提供帮助,在蒋勤出差浙江杭州途径常州时,送给蒋勤现金2万元。6.2013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蒋勤和其爱人及洛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处处长王建平、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某等一起回江苏游玩。至江苏常州时,由王某2安排食宿,期间王某2得知蒋勤想购买红木家具的情况后,为了让蒋勤在自己结算苗木款时提供帮助,于次日早晨在蒋勤所住酒店楼下,送给蒋勤现金20万元。7.2014年初春节前的一天,王某2为了让被告人蒋勤在洛阳市园林局下属二级机构给自己结算苗木款方面提供帮助,在洛阳市牡丹大酒店楼下,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8.2016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蒋勤和妻子王某1、儿子儿媳、孙女一行回江苏常州老家,当晚由王某2安排蒋勤一家入住常州枫泽山庄酒店。第二天临行前,王某2为搞好和蒋勤的关系,并为了让蒋勤在自己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送给蒋勤妻子现金1万元,作为蒋勤之子结婚及孙女满月的贺礼,王某1回家后将收钱之事告知蒋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蒋勤的供述;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书写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1的证言;金坛市西华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向洛阳市园林局下属的公司供应苗木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四、收受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大西村宁某(另案处理)41万元、金丝楠木笔筒两个、巴西花梨木茶台一个的事实1.洛阳市关林雄鹰硬质合金厂法定代表人、厂长系宁某(另案处理),该厂无资质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后宁某为了能够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在2012年借用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并与时任洛阳市园林局局长的被告人蒋勤联系告知其参与投标公司的名称,让蒋勤提供帮助。后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洛阳伊滨公园古韵段二期景观绿化工程第2标段。2013年年底,宁某为感谢蒋勤在自己中标上述绿化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并和蒋勤搞好关系,为自己以后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其它绿化工程时继续提供帮助,到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40万元。2.2014年,宁某又借用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并与被告人蒋勤联系告知其参与投标公司的名称,让蒋勤提供帮助,后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伊滨公园郊野段左岸景观绿化工程第6标段。2015年8月份,宁某得知蒋勤之子结婚后,为感谢蒋勤在自己上述中标绿化工程上提供的帮助,并和蒋勤搞好关系,为自己以后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其它绿化工程时继续提供帮助,到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现金1万元。3.2014年的一天,宁某为了搞好和蒋勤的关系,并让蒋勤为自己以后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其它绿化工程时继续提供帮助,到蒋勤的办公室里,送给蒋勤一大一小两个金丝楠木的笔筒。4.2015年的一天,宁某为了搞好和蒋勤的关系,并让蒋勤为自己以后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其它绿化工程时继续提供帮助,宁某送给蒋勤一张巴西花梨木质地的茶台,因茶台太大,蒋勤将此茶台暂时放置于自己朋友吴社斌经营的上阳宫文化产业园中。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蒋勤的供述;证人宁某的证言及书写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3(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杨某(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的证言;河南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古韵段二期景观绿化工程通知书、合同书;河南省生态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伊滨公园郊野段左岸景观绿化等6项绿化工程项目第6标段施工合同书;工程款支付凭证等。
五、收受洛阳毅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432万元的事实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蒋勤利用担任洛阳市园林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洛阳毅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4所送的现金2万元。2.2015年下半年,王某4为了让蒋勤按时足额给自己拨付工程款,以让蒋勤帮助自己购买字画为由,在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现金30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蒋勤的供述;证人王某4的证言及书写的情况说明;洛阳市园林局支付洛阳毅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记录;洛阳毅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合同书、支付工程款凭证等。
六、收受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24.5万元、动物形状的白色玉质手把件一个的事实1.2013年9月份的一天,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5为了让蒋勤在承揽洛阳市园林局各个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在洛阳市园林局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现金5万元。2.2014年9月底的一天,王某5为了让蒋勤在承揽洛阳市园林局各个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在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现金10万元。3.2015年4月底的一天,王某5为了让被告人蒋勤在承揽洛阳市园林局各个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在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现金5万元。4.2015年底春节前,王某5得知蒋勤在洛阳市电力医院住院的消息后,为了和蒋勤搞好关系,让蒋勤在自己承揽洛阳市园林局各个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时提供帮助,到医院看望并送给蒋勤现金2万元。5.2013年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勤利用担任园林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以过节名义,5次收受王某5所送的现金2.5万元,每次0.5万元。6.2015年下半年,王某5为了搞好和蒋勤的关系,让蒋勤为自己以后结算工程款和承揽其它绿化工程时继续提供帮助,到蒋勤的办公室,送给蒋勤动物形状的白色玉质手把件一个。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蒋勤的供述;证人王某5的证言及书写的情况说明;洛阳市园林局支付洛阳市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记录;洛阳百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凭证等。
七、收受洛阳华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5.6万元的事实1.2014年3月份的一天,洛阳华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为了不让蒋勤吊销自己公司的园林绿化资质,在洛阳市园林局门口一次性送给蒋勤现金5万元。2.2015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蒋勤利用担任洛阳市园林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付某所送的现金0.6万元,为洛阳华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园林绿化资质由三级升级为二级提供帮助。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被告人蒋勤的供述;证人付某的证言及书写的情况说明;施工合同、洛阳市园林局支付洛阳华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凭证等书证;洛阳华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洛阳市园林局向省住建厅推荐该公司申报二级资质的请示等。其他证据:到案证明、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王某2行贿案刑事判决书等。蒋勤将收受的上述贿赂款用于自己及家庭日常消费、购买奇石、文玩、字画等。2017年5月9日,洛阳市纪委对蒋勤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初核,同年8月24日,洛阳市纪委调查组将蒋勤从其办公室带到监察教育基地接受谈话,2017年9月26日,洛阳市纪委将蒋勤受贿案移交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当日立案。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蒋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及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蒋勤上诉称:1.认可节日期间从晋某处收礼的事实,但装修房屋时收受晋某5万元及收受晋某超过5万元的事实不存在,收受王某2、王某5超过5万元现金的事实不真实。2.承认节日期间收了张某的礼金,但未收到数额为10万元或30万元现金,未收到宁某的40万元、王某4的30万元和付某5万元现金。3.行贿的大额现金没有资金来源的证据。4.受到威胁、诱导情况下作有罪供述,受贿事实是办案人员编造。上诉人蒋勤的辩护人提交辩护意见称:(一)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因资质升级,未经招标而指定企业施工,取得苗木款、工程款,帮助企业中标,借用资质等事项,有些事项蒋勤不具有决定权,有些事项需按照流程办理,不需要行贿,因上述事项行贿,不合常理;2.国庆节收受王某220万元,蒋勤儿子买车收张某10万元,收付某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合常理。(三)其他不合常理及证据存在瑕疵。1.行贿人送钱的理由与书证载明内容不一致,部分款项发生于中标之前、合同签订之前、施工之前,行贿数额与付款数额严重不成比例;2.大额贿赂无资金来源的证据,无银行取款流水,无公司会计、出纳证言。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蒋勤收受超过5万元现金不实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蒋勤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在资质晋升、工程承揽、工程结算等事项办理中提供帮助,相关事实有蒋勤的供述、证人证言、施工合同、结算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蒋勤未收受张某10万元或30万元、宁某40万元、王某430万元、付某5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蒋勤为张某等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该事实有蒋勤供述、张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蒋勤大额现金没有资金来源证据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蒋勤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系结合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合同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作出,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蒋勤在威胁、诱导下进行有罪供述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蒋勤在侦查阶段前后多次供述,且一直比较稳定。一审过程中,在已明确告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的情况下,上诉人蒋勤及其辩护人均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审期间,蒋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蒋勤的辩护人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蒋勤及辩护人一审期间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不符合法定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蒋勤的辩护人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蒋勤收受王某2、张某、付某款项的事实,原审结合蒋勤的供述、行贿人的证言、请托事项等证据和事实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了相关事实不合常理的辩护意见,但未提交能够支持其意见的相关证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蒋勤的辩护人提出受贿事实不合常理,证据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蒋勤涉及多起犯罪事实,犯罪行为涉及多人、多次,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蒋勤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原审结合犯罪数额、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蒋勤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漪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董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