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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63号

吴悲勤、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吴悲勤;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申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悲勤,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盛开,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婺源县,系德兴市花桥镇渔塘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许村镇工业园区万许路**。

法定代表人:李继得,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吴悲勤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泰基交通拓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悲勤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悲勤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悲勤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陈银发

审 判 员  胡爱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