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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民初492号之三

赵月林与梁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月林;梁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492号之三

原告:赵月林,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梁巍,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豫0204民初492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赵月林名下位于开封市五一路1号滨河佳园5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产(汴房地产权证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