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492号之三
原告:赵月林,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梁巍,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豫0204民初492号民事裁定书,现该案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赵月林名下位于开封市五一路1号滨河佳园5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产(汴房地产权证第**)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丹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