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073号 申请执行人黄河,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陈东谷塘****。 法定代表人练海林。 本院在执行黄河与广西绿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3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