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2515号 原告戴利国,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南明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希美,女,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戴利国与被告周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戴利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借款本金10万元暂算至2019年3月12日为60000元(2019年3月12日后的利息,应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3月,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按壹分伍厘的标准计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被告借支该款项后,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之后未再按期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周希美已于2019年1月9日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诉至本院时,被告周希美已经去世。原告在被告死亡之后对其提起诉讼,被告已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戴利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成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