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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403号

倪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倪红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403号 起诉人:倪红,女,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倪红诉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海燕(以下简称面对面公司)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倪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面对面公司和吴海燕返还起诉人款项9787元及给付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5日,起诉人与面对面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面对面公司对起诉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海棠苑”的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支付款项9787元,但面对面公司一直未派人进场施工。2018年4月17日,起诉人与对面对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由面对面公司退回款项9787元。但面对面公司此今未退还该笔款项。由于吴海燕系面对面公司负责与起诉人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其也应承担款项返还的责任。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倪红与面对面公司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不在武侯区,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倪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