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827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东岭。
被执行人:邵海洲。 关于刘东岭与邵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发出传票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当前和一年内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新华
审判员 李金海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