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亚南,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赵奎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周亚南与被执行人李伟、赵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亚南与被执行人赵奎峰于2019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1100.00元。被执行人自2019年4月起向申请执行人分期支付,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执行费49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