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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执15号之一

周亚南、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亚南;李伟;赵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亚南,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赵奎峰,男,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周亚南与被执行人李伟、赵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亚南与被执行人赵奎峰于2019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1100.00元。被执行人自2019年4月起向申请执行人分期支付,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执行费490.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