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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1101号

李平与孙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平;孙颜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1101号

原告:李平,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燕,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颜,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9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李平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计1458元,由原告李平负担。余受理费145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平。

审 判 长  蒋蕴杰

人民陪审员  梁美坚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向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