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11101号
原告:李平,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燕,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颜,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9月20日 待裁事项:原告李平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计1458元,由原告李平负担。余受理费145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平。
审 判 长 蒋蕴杰
人民陪审员 梁美坚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向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