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05财保108号

刘丽岩对张嵩、许春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丽岩;张嵩;许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108号

申请人:刘丽岩,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

申请人:张嵩,男,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

申请人:许春花,女,汉族,现住长春市。 申请人刘丽岩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春花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同时担保人李俊生自愿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丽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春花名下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俊生名下的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丽岩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国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