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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3执286号

刘昌翠、徐茂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昌翠;徐茂英;杨保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刘昌翠,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徐茂英,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杨保亮,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翠与被执行人徐茂英、杨保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保亮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有存款人民币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保亮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1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杰 执行员  卢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鞠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