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刘昌翠,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徐茂英,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杨保亮,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翠与被执行人徐茂英、杨保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保亮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有存款人民币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保亮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1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杰 执行员 卢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鞠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