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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608号之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柒零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柒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60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组织机构代码67074935-2。被执行人张柒零,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柒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柒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6.49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柒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126.3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家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