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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03民初1638号

(2018)陕0303民初1638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澳甜食品店与被告宝鸡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澳甜食品店;宝鸡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03民初1638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澳甜食品店,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轩苑社区D段步行街。 经营者:李沛尧,男,199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诉讼

委托代理人:郑曦耀,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847981554。

法定代表人:索晓雅,任公司经理。

被告: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院**,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1691109063X。

法定代表人:毛卫锋,任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琨,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澳甜食品店与被告宝鸡市大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澳甜食品店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澳甜食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8元,本院减半收取1729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澳甜食品店负担。

审 判 长  韦 炜

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

人民陪审员  付向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