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209号之四
申请人:岳大红,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罗忠敏,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3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忠敏应支付申请人岳大红抚养费16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8.00元。因被执行人罗忠敏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岳大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忠敏仍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忠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6.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