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23执209号之四

岳大红、罗忠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岳大红;罗忠敏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209号之四

申请人:岳大红,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罗忠敏,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3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忠敏应支付申请人岳大红抚养费165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8.00元。因被执行人罗忠敏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岳大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忠敏仍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忠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6.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