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26民初878号原告暴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彦县。被告韩亚洲,女,1987年8月7日,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县。暴旭与韩亚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暴旭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暴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凤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