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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1民初383号

黄兴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等人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民初383号

原告:黄兴,男。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丽天名园**。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阳路南侧人大对面房屋******。

负责人:刘通,耒阳支公司经理。 原告黄兴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营销服务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黄兴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兴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罗梦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