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81民初383号
原告:黄兴,男。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丽天名园**。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阳路南侧人大对面房屋******。
负责人:刘通,耒阳支公司经理。 原告黄兴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营销服务部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黄兴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兴负担。
审 判 员 刘国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罗梦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