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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财保51号

王超、贺希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超;贺希贤;王国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1财保51号申请人王超,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贺希贤,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王国黄,男,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人王超、贺希贤与被申请人王国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王超、贺希贤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国黄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小型汽车,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超、贺希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国黄驾驶的车牌号为湘K×××**小型汽车,由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负责保管。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王超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特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向亚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