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涛,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武汉银翔国际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21时15分,被告人陈文涛酒后驾驶白色哈弗牌鄂A×××**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横一巷延长线行驶至地下通道处时,被武汉市交管局高等级公路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对被告人陈文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文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6.5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陈文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陈文涛在取保候审期间因驾驶证吊销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2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被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支队汉川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查获及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鲁某1证言;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文涛的供述、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文涛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文涛在取保候审期间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治武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喻思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