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204民初184号

张福海与曹西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福海;曹西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184号

原告:张福海,男,汉族,1951年11月1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西京,男,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不详。 本院在审理张福海与曹西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海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福海负担。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