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184号
原告:张福海,男,汉族,1951年11月11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西京,男,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不详。 本院在审理张福海与曹西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海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福海负担。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