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8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遵月,绰号“二毛”,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1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2018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遵月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婕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遵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20时许,因李俊杰与罗涛的矛盾,被告人覃遵月受罗晨(罗涛哥哥)(另案处理)之邀前往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北正街“张家界市第四中学”(以下简称四中)外帮忙打架。罗晨、覃遵月、黄梦平、罗风(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和罗涛(另案处理)等人在北正街四中对面“福泰欣北京布鞋”店门外人行道上与王圳、李俊杰、姚闯(均另案处理)等人相遇,罗晨用刀背打了王圳,后覃遵月、罗晨等人返回四中巷子藏完刀出巷子时发现王圳打电话,遂追王圳等人进入北正街“七月天城市度假酒店”停车场,罗晨等人与外号叫“龙皮”的男子、外号叫“老三”的男子等人发生冲突,后罗晨被人捅伤。罗晨伤情为低血容量性休克、浅昏迷属重伤二级;左侧股浅动脉断裂伤属轻伤二级;左下肢刀伤致坐骨神经损伤为陆级伤残;左腓骨骨折为拾级伤残。上述事实,被告人覃遵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俊杰、姚闯、黄梦平、王圳、罗晨、罗涛、宋健、田开煜、王植民、田柳、梁晓妹、覃正刚、丁凤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罗晨伤情照片,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疾病证明,收条,田柳QQ聊天记录截图,伤残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原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遵月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遵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覃遵月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覃遵月具有的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覃遵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红英
人民陪审员 屈锦艳
人民陪审员 胡超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 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