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120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彭四勇,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18日被羁押, 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9〕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18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彭四勇携带撬锁工具来到被害人高某某租住的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西坊旧村某居民房,撬锁进入房内后,恰逢被害人高某某的亲属刘某某回来,发现被告人彭四勇在屋内,遂报警,后民警到场将被告人彭四勇抓获,当场缴获撬锁工具一套。 本院意见 被告人彭四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认罚、入户盗窃未遂、行政违法前科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彭四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撬锁工具一套,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门锁,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其所有权人。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 巧 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