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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3320号

林勇志与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王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勇志;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王朝峰;刘晓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3320号

原告:林勇志,男,汉族,1993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736507。

法定代表人:张惠环。

被告:王朝峰,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刘晓友,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列原告林勇志诉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王朝峰、刘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撤回了对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朝峰、被告刘晓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朝峰、被告刘晓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志撤回对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朝峰、被告刘晓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0元,减半收取计930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坤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