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3320号
原告:林勇志,男,汉族,1993年6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736507。
法定代表人:张惠环。
被告:王朝峰,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刘晓友,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列原告林勇志诉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王朝峰、刘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撤回了对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朝峰、被告刘晓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朝峰、被告刘晓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志撤回对被告华纳宝鑫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朝峰、被告刘晓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0元,减半收取计930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丽君
人民陪审员 刘紫薇
人民陪审员 钟惠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坤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