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21民初271号
原告:孔凡辉,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前郭县。
被告:孙洪深,男,1978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原告孔凡辉与被告孙洪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凡辉起诉要求孙洪深偿还借款16000元,并自2018年元旦起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孔凡辉起诉要求孙洪深偿还借款16000元,并自2018年元旦起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孔凡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孔凡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晨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雪 关注公众号“”